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办事指南表
发布时间:2020-11-18 17:33:40 人气:0 来源:新沟镇街燕岭社区
事项名称 | 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受理机构 |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
办理类型 |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 号) |
办事条件 | 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满1年的居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 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临时救助: (一)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总价值人均超过 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二)拥有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者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 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最低 标准的; (三)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者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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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武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个人书面申请书(需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困难原因),收原件(2份);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4.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 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 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的,应当一并提供;(复印件); 5.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例如:医院诊断书、缴费清单、学费单据等),收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授权核对书; 7.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或批复名称 | 条件符合的,按月予以拨款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入户调查)→审核→上报区级审批 |
承办机构 |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
咨询方式 |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咨询(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
监督投诉方式 | 1.电话投诉。 电话号码:各街道电话(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2.窗口、信函投诉。 地址:各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
备注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