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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事指南表

发布时间:2020-11-18 17:32:10 人气:0 来源:新沟镇街燕岭社区

事项名称

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受理机构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4]3号

3.《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鄂民政规[2013]1号)

办事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根据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申请前需先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需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原件(3份);

2.《XX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议综合表》(3份);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入户调查表》(3份);

4.户主本人彩色一寸照片,收原件(3张);

5.户口簿(首页及家庭成员页)、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6.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情况(1、2级肢体残疾或3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则需提供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7.若申请家庭有离婚情况,则需出具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8.若申请家庭有患严重疾病的人员,则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收原件及复印件(3份);

9.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街道领取《收入证明》空表,单位盖章)以及工资单,收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现金发放需提供工资存折或工资卡6个月以上流水,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现金发放工资的,需提供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若家庭成员中有无劳动能力者,则不需提交该成员收入证明;

10.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1.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2.参加社保的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13.若申请家庭有领取失业金的人员需提供,领取失业金账户的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4.若申请家庭有领取遗属费的人员需提供,遗嘱费账户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的账户明细单或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5.家庭中有因拆迁安置或者建设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须提供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房屋拆迁协议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6.自申请低保之日前3个月的水电费、物业费单据,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17.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1)租房居住的,应当出具租房协议书,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2)亲友借住的,应当出具产权人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18.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校生的家庭,应当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读书证明(需学校盖公章确认),审原件收复印件(3份);

1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3份)。

 

注:收入证明、读书证明、《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上材料申请人可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空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街道社区15个工作日、部门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低保证》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召开评议会→公示5天→办结

承办机构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咨询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咨询(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监督投诉方式

1.电话投诉。

电话号码:各街道电话(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2.窗口、信函投诉。

地址:各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备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可根据自身情况具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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